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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条款介绍

2016-11-15 分享到:

【摘要】中国人寿推出的福禄双喜两全保险集收益、保障于一身,且保单具有贷款功能,可满足稳健型消费者的理财需求。对于投保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的消费者来说,一定要认真阅读条款内容,这样不仅能清楚了解各项保险金的给付规则和保单贷款细节,还能获悉中国人寿拒绝赔偿的几种情况。

保险责任

生存保险金:自合同生效之日起,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,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%给付生存保险金;到合同期满时,累计最高可领取376662元。

身故保险金: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,本公司按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(不计利息)给付身故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。

满期保险金: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,公司按所交保费给付满期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。

保单贷款: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,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,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,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、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%,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。

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条款介绍

责任免除

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,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1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2、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3、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4、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5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6、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;7、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8、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。

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,导致被保险人身故,本合同终止,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,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,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,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。

提示: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的条款内容有很多,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是最为重要的两部分,它们与您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,消费者一定要认真对待。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“福禄双喜”的费率问题,可查阅其费率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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